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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遵义律师提醒:老板们注意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来源:遵义律师网

  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间为11个月。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至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但最长计算期限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即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间为11个月。

  2、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3、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月的宽延期。

  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即使与劳动者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需要重新协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合同签订的规定精神,在此情况下,亦应给予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月宽延期。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仍应计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4、因劳动者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未及时终止与其劳动关系,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对因劳动者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已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在符合该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况时,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及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

  但应当注意,用人单位负责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事主管离职后主张双倍工资的这一特殊情况。如果证据足以证明人事主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隐匿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其要求获得双倍工资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因双倍工资并非是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报酬,而是基于法律规定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获得的额外补偿。这客观上催生一些恶意诉讼并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补签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事后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因在法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实际已经发生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和事实,否则有悖于劳动合同法所强调的用书面劳动合同固定劳动关系履行过程而设计的“二倍工资”惩罚性责难。修否:某公司与劳动者从2011年1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同年5月9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用格式条款约定该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追溯至2011年1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于2012年1月1日离职后,主张在5月9日前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该公司通过事后补签方式,规避了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义务,故该案中劳动者的主张应获得支持。

  6、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计算一年,且该一年仲裁时效应对月独立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款仲裁时效的限制……。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并非劳动报酬,应以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对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理解应为侵权行为的发生之日,而非终结之日。按照法律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是按月计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此认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以劳动者主张之日起倒推一年计算,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部分不再支持二倍工资。例如,某劳动者于2008年5月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3月9日劳动者离职,同年8月11日劳动者申请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共10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审查,因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2009年8月申请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倒推一年计算至2008年8月,故应支持其从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于2008年8月之前的,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7、二倍工资应以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工资额为计算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收入及风险性项目收入。

  因以上收入与劳动者非正常提供的劳动有关且均具有不确定性,不属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劳动报酬,故不应作为二倍工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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